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根本性法律,也明确规定要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这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法定性义务。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必须履行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义务。
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是引导管理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举措。科技创新活动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需求日益增长,省科技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的《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是对国家上位法的具体贯彻与执行性补充,有利于规范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明确评价导向和标准,为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地做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细则》立足山东发展实际,引导管理单位从“重购置、轻管理”向“重共享、求绩效”转变,通过明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对象和范围、评价内容、组织实施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实施奖惩双管齐下,夯实责任基础,充分激发全员参与绩效评价的积极性,将科技资源的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服务于山东省“走在前、开新局”的战略部署。
建议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高校院所资产管理人员、仪器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等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激发各方面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要我共享”的被动合规,转变为“我要共享”的主动作为,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科技动能。
相关政策: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