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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03-13    点击次数:

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安函〔202417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实验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米的起重类设备,压力大于等于0.1兆帕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的压力容器等,本次统计不含气瓶。

二、相关要求

1.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使用单位、实验室须明晰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摸清特种设备底数,做好分类管理。

2.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完善责任制度。

3.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复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5.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6.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7.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三、材料报送

各单位要完善特种设备台账,落实登记、检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应当根据情况立即做出维护、维修或停用的决定。请各教学科研单位于320日前,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连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近一年维护保养检查记录、作业人员证等材料报送学校(每台设备档案一个文件夹),学校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

联系方式

济南:电话0531-88364296,邮箱wzclk@sdu.edu.cn

威海:电话0631-5688020,邮箱syswh@sdu.edu.cn

青岛:电话0532-58630057,邮箱qdsys@sdu.edu.cn


附件: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

202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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